进入6月份以来,天津市高温天气较多,不少企业职工关注天津市2015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能否与防暑降温费同时享受和维权途径等问题。以下就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2015年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等相关知识。
天津市2015年度企业高温津贴发放依据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较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5年天津高温津贴标准计算
2015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6元。(4686÷21.75×12%)。
2015天津高温津贴发放方式和适用人群
每年6—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全部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高温津贴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发放方式为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较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重复享受吗
有些用人单位告知每年在6、7、8、9月份为全体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享受高温津贴的职工就不能再享受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的解释是否合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重复享受吗?
政策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较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用人单位的解释不合理。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建议职工详细反映高温具体日期及当日较高温度,以方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天津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先进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较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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