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于去年12月份入职一家旅游用品公司,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近期不给涨工资。入职没多久恰逢春节,公司发放红包1000元和两箱牛奶。还考虑到外地员工需要租房,每月另外发放房租补贴300元。吴女士工作5个月后,于6月1日主动离职,向公司要5月份工资。
没想到,公司经理却提出:“你在我这里工作都不到一年,春节发放的红包和牛奶、每月的房租补贴都属于额外支付的工资。两箱牛奶折算成100元、红包1000元、5个月的房租补贴1500元,共计多给了你2600元工资。抵充5月份工资1500元后,你还欠我1100元。”吴女士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调解。
调解专家分析,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职工福利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本案中,春节发放的红包是对劳动者过去一年工作的奖励。这种奖励系不定期发放,不具有工资每月按期发放的特征。所以,春节时发放的红包和牛奶及5个月的房租补贴都不能抵5月份工资,公司应支付吴女士工资。
专家表示,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节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涨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两者不能相互冲抵。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过节费”、粽子、咸鸭蛋等钱物来冲抵职工假期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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