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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未休,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约聘网 时间:2017-02-27 作者:约聘网 浏览量:

【导语】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应享有年休假。但用人单位不批准,导致年休假未休,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

李某于2009年12月入职于深圳某电路板有限公司,担任对位技术工一职,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考勤方式为指纹打卡。社保虽已为李某缴纳但并未依法以李某实际工资为基数为李某缴纳。

李某在该电路板有限公司工作七年有余,每天加班2.5小时,每月工作6天,但该用人单位从未向李某支付过任何加班费。且在职期间,该用人单位也从未给李某休过带薪年休假。

2016年10月5日,李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被迫离职。10月20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载决深圳某电路板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差额1575.66元,加班费76512.2元,经济补偿金29653.19元,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待遇3978.09元。

【文开齐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工作七年有余,但未曾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也并未因李某未休带薪年休假而给予未休年休假补偿。因此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李某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则应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对应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李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李某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李某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李某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李某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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