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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6年4月1日起,考驾照可以自学直考!

来源:约聘网 时间:2016-02-14 作者:约聘网 浏览量:

简述: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针对去年出台的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已出台。其中,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明确从4月1日起,在福州等16城市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试点城市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针对去年出台的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已出台。其中,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明确从4月1日起,在福州等16城市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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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城市   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   条件要求   训练车辆——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学习时间地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依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管理措施   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依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依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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